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山西醫科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高職)學生。
第三條 山西醫科大學學生違反校紀者和違反法紀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過處罰者,均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紀律處分。
第四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應堅持“育人為本,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應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學生違紀行為的事實、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與適用
第六條 對違反法紀、校紀行為的紀律處分,分為以下幾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學院、系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特殊情況,學??梢灾苯咏o予違紀學生通報批評。
第七條 酗酒后違反法紀、校紀的應予以處分。
第八條 一人有兩種及以上違反法紀、校紀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加重一級處分。一人有兩次及以上違反法紀、校紀的,加重一級處分。
第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法紀、校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進行處分。
第十條 校內各類學生組織違反法紀、校紀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法紀、校紀行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輕微并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誠懇者;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檢舉揭發他人者;
(三)由于他人的誘騙和脅迫所為,但事后能主動向組織揭發、交代、承認錯誤者。
第十二條 違反法紀、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后果嚴重,認錯態度不好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唆使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法紀、校紀
的;
(三)對證人、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教不改的。
第十三條 對于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違反法紀、校紀的學生,經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為留校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 處分者,視具體情況酌定留察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較好表現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在此期間經教育無效或再次發生違反違紀、校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章 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及其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泄漏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散發大小字報,出版、傳播非法刊物,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五)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
(六)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
(七)泄漏國家秘密。
第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被
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但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對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動手打人者,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先動手打人的,無論有無道理,也無論后果如何,均從重處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并產生不良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造成傷害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打架過程中持械傷人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
(六)直接或間接伙同校外人員打架斗毆,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
理工作正常進行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因打架斗毆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者,除受到相應紀律處分外,還應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對聚眾滋事或進行其他違法違紀活動、破壞校園秩序者,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冒領公私財物,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不當占有遺失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蓋犯罪事實、窩藏贓款贓物行為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五)偽造、涂改、轉借證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實施欺騙行為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價值不足500元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損壞價值500元(含)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可比照上述情節加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屢教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經批準,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留宿異性者,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因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定構成違紀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制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圖片、錄像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蛩嗽斐蓳p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侮辱、誹謗或恐嚇他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學習成績評定、評獎、處分、就業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蛩死?,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懟驌p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收看淫穢書刊、雜志、錄像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涂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有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其他情形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以各種方式組織或參與賭博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用麻將、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者,一經發現,除沒收其賭具和賭資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賭博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破壞環境衛生,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視
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外,視 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三)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擾亂教學、科研、生產、工作秩序,擾亂課堂、宿舍、舞場、體育場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火種,酗酒鬧事,有上述行為之一者,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無故曠課者,根據下列情形給予處分(曠課,按實際課時計算):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不達30學時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30—5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5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擅自離校者,視其情節,按無故曠課加重處理。
第二十九條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一)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視情節輕重與認錯態度并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凡二次重犯者,加重一級處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聽監考人員安排;
(2)未帶規定的考試證件,且拒不回答監考人員查問;
(3)開考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終結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
(4)口試抽簽后,不按監考人員指定地點準備答題;
(5)在考場內大聲喧嘩、吸煙,或有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影響他人考試,經勸阻不改;
(7)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未收齊試題或答卷而擅自離開考場;
(8)不聽教師勸阻攜帶、使用、傳遞透明膠帶;
(9)嚴重違反考紀,騷擾考場,影響正常的考試秩序,造成考試事故;
(10)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不服處理,干擾考場,肆意糾纏、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監考人員;
(11)干擾考試評卷工作,糾纏、威脅、誣陷評卷教師和教務管理人員;
(12)窺視他人答卷;
(13)有意移動答卷,讓他人窺視、抄襲;
(1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場逗留,向他人說試題答案;
(15)有其它違紀行為。
(二)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并視其情節輕重與認錯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閉卷考試,以各種形式夾帶、隱帶、隱寫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2)傳遞答案;
(3)互打暗號、手勢的合謀作弊;
(4)根據試卷卷面答題內容,閱卷老師發現,經教務部門審核確認屬試卷雷同、抄襲等行為;
(5)利用上廁所之機,或謊借其它理由離開考場,偷看與該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6)隱卷不交,或將試卷帶出考場;
(7)使用存儲、記載有與該考試課程相關內容的電子設備或物品者;
(8)考核曠(缺)考者,無論該門課程分幾個環節,只要其中任一環節出現曠(缺)考者;
(9)已構成考試作弊,不服從處理肆意糾纏、威脅、侮辱、誹謗、 誣陷監考人員;
(10)有其它作弊行為。
(三)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作留、降級處理。
(1)使用通訊設備傳遞考試內容,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2)一次違反考紀,一次考試作弊者;
(3)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案。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2)在校期間,考試作弊累計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第三十條 違反學術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抄襲他人作品的內容與文字,將他人作品改頭換面據為己有,在公開發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沒有參與創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換署名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改動署名順序,未經他人同意將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發表、公布或轉讓的;
(3)填報、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偽造、編造專家意見、證書或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的;
(4)虛構、篡改試驗結果或統計資料的。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為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量,將內容無實質差異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表,且已造成不良影響的;
(3)有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準則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又必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受紀律處分者還應附加下列處罰:
(一)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者,受處分后一學期內不得評先進個人和各類獎學金;
(二)受記過處分者,受處分后一年內不得評先進個人和各類獎學金;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受處分后兩年內不得評先進個人和各類獎學金;
(四)凡學生黨、團員受處分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五)凡受處分者一年內不得擔任學生干部。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三十三條
(一)按實施細則給予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處分時,一般由學生所在院、系、專業黨委、黨總支提出處理意見后告知學生或其代理人,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后報學生工作部(處);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工作部(處)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工作部(處)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最后呈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學校派出所、后勤集團、圖書館等部門有權在遞交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材料的同時,建議有關學院、系、專業對學生提出處分意見。各院、系、專業黨委、總支對上述部門的建議,應及時、認真地予以處理和答復。各院系與上述職能部門意見不統一時,由學生工作部(處)裁定。
(三)考試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1)在考試過程中一旦發生學生違紀、作弊現象,監考人員提醒學生在《山西醫科大學考場作弊、違紀檢查書》上認真寫出書面檢查后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并應認真如實地填寫考場記錄,考試結束后將《山西醫科大學考場情況報告表》,及時送交教務處考試中心,有物證、旁證的,附物證、旁證材料。
(2)教務處考試中心收到《山西醫科大學考場報告單》及相關材料后負責調查取證、與學生談活;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學生檢查書寫符合要求的,由教務處處務會研究并經負責人簽批處理決定,受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的,須經主管校長審批。處分結果及時通報全校。
(3)畢業年級的學生考試作弊,如受留校察看處分,除上述相應的條款處分外,不予正常畢業。
(四)各學院、系、專業及職能部門對學生工作部(處)所作的裁定有異議時,報主管校領導或按程序報校長辦公會議最后決定。
(五)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院、系、專業討論同意,報學生處(考試違紀處分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可根據其表現作出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只解除留察期)。
(六)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反校紀校規者直接作出處分決定。
(七)在本條第(一)款中,如學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不到相關部門進行陳述或申辯,視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學校有權直接做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凡受過校紀處分的學生,如確有悔改行為、立功表現或有突出的先進事跡,無再次違反法紀校紀者,畢業前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班級討論通過,思想政治輔導員、院、系(部)、專加注意見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核作出相關決定,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三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三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學生提出申訴期間,原處分決定有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西醫科大學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規定與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